网络文章称女商人为落马官员“亲密关系人”,法院判令发布者发道歉声明保留10天
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
因企业股权纠纷,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周敏遭遇了一场网络攻击:从2022年2月开始,多个公众号和网络论坛出现多篇网络文章,把周敏描述成已经落马的宜宾市委原常委、纪委书记向辉礼(2023年1月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宜宾市委原常委、纪委书记向辉礼因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亲密关系人”。
庭审采取线上进行的方式
(资料图)
日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原告周敏诉被告李飞、四川某某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社区公司)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案涉账号“民生可畏”在某某社区平台公开向原告周敏发布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且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被告李飞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李飞承担。
股权起纠纷,网络文章造声势
2022年2月,四川省高县法院就原告刘良彬与被告张传忠、周敏、李远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予以立案,上述4人围绕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进入司法程序。
经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查明,2022年2 月 2 日,被告李飞使用账号“民生可畏”在某某社区平台发布文章《向辉礼被撤职 5 年后仍举报不断,疑帮助周姓女以“0 元购”强抢宜宾某优质企业股权》,其中发表了“2014年向辉礼为帮助密切关系人、女商人周某强占他在高县兴盛混凝土公司的股权”等言论,该文章显示阅读量为 54158,评论量为 34。
2022 年 3 月 17 日,被告李飞使用账号“民生可畏”在某某社区平台发布文章《向辉礼帮助女商人“0 元”取得公司股权案 将于本月 24 日开庭审理,同时省纪委已启动调查》,其中发表了 “向辉礼密切关系人周敏”“李华平(系周敏的密切关系人)”等言论,该文章显示阅读量为 9597,评论量为 3。
被法院认定侵权网文一
2022年 4 月 5 日,被告李飞使用账号“民生可畏”在某某社区平台发布文章《向辉礼亲密女商人股权纠纷案定于 4 月 8 日开 庭,因案情重大已列为“四类案件”实施监管》,其中发表了“向辉礼亲密关系女商人周敏”“告知了笔者他起诉向辉礼亲密关系女商人 0 元获得他商混公司股权案的最新进展”“周敏不在现场而是像影子一样幕后指挥,她的亲密关系人李华平和四川罗罗律师事罗和辉”等言论,该文章显示阅读量为 15669,评论量为2。
2022年4月14日,被告李飞使用账号“民生可畏”在某某社区平台发布文章《宜宾“0 元购”股权纠纷,过亿资产被套路,牵出向辉礼贪腐大案》,其中发表了“向辉礼关系亲密的女商人周敏”“周敏委托的管理人李华平(另案庭审笔录载明的与周敏是偶尔的同居关系)”“又以白条的形式‘授权’其偶尔同居的男友李华平”等言论,该文章显示阅读量为 93677,评论量为 611。
2022 年 4 月 24 日,被告李飞使用账号“民生可畏”在某某社区平台发布文章《原宜宾市纪委书记向辉礼被查,曾放言:我处理干部跟踩死蚂蚁一样》,其中发表了“2010年,颇有姿色,与向辉礼有亲密关系的女商人周敏”等言论,该文章显示阅读量 为 39727,评论量为 42。
女商人起诉:作者和网络平台侵权
2023年1月,周敏分别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宜宾市南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文章发布者和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周敏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续三十天在四川省省级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12828 元及调查取证费 90 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申请人医药费 1066.55 元;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网文发布者侵权,网络平台无责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飞作为原告主张的案涉帖文的发布者,如帖文相关内容构成侵权,李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法院认定网文二
被告李飞在某某社区平台中转载及自行发表的文章中多次提及“向辉礼被撤职5年后仍举报不断,疑帮助周姓美女”“向辉礼为帮助密切关系人、女商人周某”“向辉礼密切关系人周敏”“向辉礼亲密女商人”“向辉礼亲密关系女商人周敏”“向辉礼关系亲密的女商人周敏”“2010 年,颇有姿色,与向辉礼有亲密关系的女商人周敏”等描写原告周敏与案外人向辉礼系亲密的言论,被告提交相关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其言论具有真实性的目的,上述描写原告周敏与其他人关系亲密等的言论发布在作为公开网络平台的某某社区造成相关内容的公开传播,易引发他人对原告周敏私人感情生活及品行的怀疑和猜测,故上述言论足以令公众对原告周敏的信用、品格产生不良印象,进而降低对原告周敏的社会评价。原告周敏主张被告李飞侵害其名誉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某某社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现无法对提供的线上服务内容和网络用户行为进行全面审核,其原则上不负有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的义务。在原告进行有效通知删除前,对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并不知悉、不存在过错。案涉文章由网络用户自行发布,无证据证明被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编辑、修改,被告并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的有效通知后及时对涉案用户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本案诉讼中亦如实披露了其掌握的相关网络用户的信息,不存在过错,亦未造成损害的扩大,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案涉账号“民生可畏”在某某社区平台公开向原告周敏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被告李飞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李飞承担;驳回原告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据了解,宜宾市南溪区法院近日将对周敏诉被告李飞及腾讯等网络平台的名誉侵权案公开开庭审理。封面新闻将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