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闯水库溺水身亡,家长索要巨额赔偿,法院:水库管理者不担责!

2023-08-07 12:27:37 来源:腾讯网


(资料图片)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人身死亡索赔案件:2021年夏天,刘某擅自进入某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但不幸中途摩托艇侧翻致其溺水身亡。事后,刘某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1)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水库是高风险区域,应该清楚进入私闯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但其仍一意孤行,视警示牌不存在,法律上称之为“自甘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不能将死亡结果推卸给水库管理人。

(2)其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简单来说就是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场所。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且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水库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其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刘某溺水身亡的遭遇虽让人惋惜与同情,但不是谁死谁就占理,凡事讲究对错与否,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以及事实证据来进行界定。

来源:法律解答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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